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共6篇)
篇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
村级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一、村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审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村内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未入帐的费用情况;村公益事业资金、土地补偿费收入和政府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上墙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审计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及专业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帐款、帐物、帐帐是否相符,集体资产、资源和专业项目的承包标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标的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承包或租赁者是否按合同及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审计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查清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摸清帐外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新增村级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情况,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
(四)查看村级民主决策情况。审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有无“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存在。
(五)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如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等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二、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治完成情况;二是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三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二是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财务规定;三是有无滥用职权搞吃喝招待、铺张浪费等问题;四是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集体资产和土地等问题。
(三)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村办集体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行为;二是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村级组织举债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搞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等;三是土地流转、承包和基建工程管理情况。土地流转、发包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签订了规范的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按规定管理并履行招投标程序;四是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上级拨入转移支付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救灾救济、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各种涉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是财务公开情况。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其在集体领导负责制下所扮演的角色的审计,即所肩负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官”经济责任审计什么,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工作效果。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经济方面的职责决定了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因此,应结合村级组织的实际,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真实、合法、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勤政和廉政并重的原则;四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的经济结构、规模、形式大相径庭不一而足,审计内容应该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有所偏重,抓住实质内容,比如对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可以偏重于财务管理和本人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对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就要兼顾重大活动决策等方面的经济责任,以利于节约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效果。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立足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并据以分清村级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采取账内和账外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审计组织和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具体审计方法。在实施审计中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的同时,突出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及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征地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村干部收入分配,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财务公开、重大投资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重点审计。同时注意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评价内容
村级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除了要在财务收支方面作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的结论外,还要对村级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作为全面客观公正反映与评价村级财务及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村级组织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目的要求,村级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法;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资产管理情况、民主理财情况;
4、存在问题;
5、审计评价;
6、意见和建设。在这里重点叙述一下审计依据。我们认为,在过渡阶段,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权限时,审计依据应多依赖于各地党委、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也有义务执行各级政府授权安排的各项职能工作,也就是充分利用“受托”这一手段。另外在存在问题的反映上,特别是在确定被审计的“村官”任职期间所负有的经济责任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划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工作失误和渎职的界限;坚持全面性的原则,划清集体决策和个人责任的界限;坚持历史性的原则,划清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的界限。从而做到公正确定“村官”任期经济责任,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重要部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更是审计报告的中心,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尤为重要,如何进行审计评价,需要慎重对待。在无规范性审计评价参照的前提下,借鉴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先进经验,评价应侧重于对村级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重点是对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妄加猜测。
2、评价简明扼要,定义准确精炼,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3、妥善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关系,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界定明确,责任明晰。另外只对审计涉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价,不可越权以及超范围对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评价的方面予以评价。
综上所述,村级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村级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效的监督检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投入等落实到位,使之真正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
(作者单位:164299黑龙江省孙吴县农经站)
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
各村、镇各职能部门:
为推动我镇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精神,结合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村帐乡镇代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帐乡镇代理制度,要与乡镇农经部门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后,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3、乡镇代理记账员从镇农经站在编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4、乡镇代理记账员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村级集体资金,正确核算会计账户。
5、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由镇农经站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赚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等有关部门及财政补助资金,财产出租、出售收入,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等,现金解缴率必须达到
100%,严禁坐支、截留、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用。
6、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为村帐乡镇代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村帐乡镇代理负责总责。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要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或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收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年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追加预算时,须履行上述相同手续。年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方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三、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大额支出,要实行非现金结算。村内日常开支采用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一般情况下为每村3000元,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解交镇农经站管理。村级库存现金一律由村会计保管。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因公出差借用资金应在回村三年内结清。
2、银行存款管理。镇农经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结算,并在“村级专户”开设的金融机构留存印鉴。印鉴章和银行票据应分开保管,一般印鉴章由财务负责人保
管,银行票据由会计保管。月莫要索取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对帐单必须装订在当月的会计凭证中。使用活期存折的单位,要将反映当月银行存款首付的内容复印后装订在当月的会计凭证中。
四、财务开支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做到“定项限额、计划使用”,严格控制非生产开支,对村级年度接待费用如下规定:能人卷子招待费用,按实际到账捐资金额的10%列支;村独立招商引资招待费用由镇领导签字审核后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村年度村营收入的8%。村集体统一经营所需招待费用,可按经营净收入的10%列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等。
1非规范化原始凭证
2、要严格把好收支审批关。要做到七个不批:○
2经手人、证明人不全的不批;○3购物和自制凭证无证明人的不批;○
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用途不明或未按规定验收入库的不批;○5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批;6未经同意先用后报支的不批;批;○○7支出事由不清楚、内容不完善的不批。○
3、要严格把握支出审批权限。凡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主要干部会签审批。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镇农经管理部门对照年初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属预算方案内的支出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报告,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自资金使用计划。10000元以上的支出,在村干部会签后,经
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资金使用计划。5000元以上的预算追加支出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报告,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资金使用计划。对于1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
4、资金审批要做到“三个相互独立”,即经济活动的决策人与执行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审批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监督人相互独立。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私分。
2、镇村应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建卡等级、专人管理。做到数据准确,不重不漏并与账册、报表、实物“三相符”,人员变动是应按规定办理台账移交手续。
3、镇村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清原因,说明情况,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及资产台账等级工作;对符合报损条件的固定资产,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镇农经站核准,及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4、村集体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村经济合作社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入股等业务发生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是,必须由村支部书记、村
委会主任、村会计及数名村民代表共同产假,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和变更合同(协议)内容。镇村要制定专人及时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协议)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所提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重置更新。除实际家庭承包意外的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
5、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缺的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吴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乡镇农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村级新增债务由乡镇政府同意扎口把关,报市级农经部门备案监督。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接待首先要考虑还款来源,在确定有可靠还款来源地前提下,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债权债务清查,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并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
3、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对村级债务审计监督的责任,组织
好村级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实际按照正常程序发生的债务要按实入账;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介入的新债,不得纳入帐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续,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4、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要本着“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于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移的,由接收企业负债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对于村级债权,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阻止催收,并建立债权催收台账,防止丧失时效。对数额较大的债权,要指定专人跟踪管理,杜绝呆账和坏账等不良债权的发生。收回的欠款要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5、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办一切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大病医保等各项上解款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必须使用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村级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即“一事一议”资金收取必须使用《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征收水利工程水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等政策规定的费用,分别使用上级规定的专用票据;收交农民理念欠交款和村与有关单位往来资金、各类收入等,一律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结算凭证》。
2、对重要的空白凭证、单据,实行逐级专人领用回收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逐本登记,回收时要按照编号逐本注销登记。
3、任何人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现金收据、自制凭证以及过期的票据。历史上遗留在镇、村过期票据要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表,分配方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土地承包流转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资料。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村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跨级人员要及时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3、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防潮、防火、防尘、防高温、防盗、防光、除虫、防磁等安全保护工作。会计档案调阅要严格制度,凡未经村会计和村主管领导财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动用或调阅。会计档案销毁要按规定保管年限进行,在销毁会计档案时,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应共同派员监销,并办理销毁登记手续。
4、村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村,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实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村委会预算当年村公益事业项目前,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编制当年筹资筹劳方案,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由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并经上级批准和组织公式后方可执行。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范围。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挪做他用和弥补乡村经费的不足。
5、筹资筹劳使用监督管理。村级用“一事一议”资金筹办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施工过程中要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施工结束后及时结账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施工合同及项目验收报告都要顶入村级帐内。
十、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
1、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征地补偿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乡镇农经部门代理村级财户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贬值预算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3、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留归村集体资金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同意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下土地征用补偿费科目中进行核算管理。
十一、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1、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苏办法〔2005〕33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做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工作。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必须按照财政部财会〔2005〕12号文件精神,全额纳入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村级账户中设立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核算专业,单独核算。
3、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
十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由5~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荐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民主理财成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当成员发生缺额时,要及时增选补充,保持相对稳定。
2、民主理财小组要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每次民主理财时,要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写出理财报告,提出意见,交村处理。村应及时把处理意见,通过张榜公布或会议形式向群众公布。
3、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题目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十三、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接受群众监督。要在群众聚居、方便查阅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在每季首月18日向全村公开。
2、财务公开内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方案;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生产资料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缴纳、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
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受、发放和使用情况;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村民社会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财务公开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各级农经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四、审计监督制度
1、镇农经部门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审计的职能,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每年要审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
2、在发生下列事项时,要进行专项审计。(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2)荼毒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活动;(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3、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责任。要建立审计台账,保持审计时限的连续性,不得发生年度或月份财务漏审现象。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经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在30天内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4、对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农村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村会计人员和乡镇代理记账人员必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村会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村主要干部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篇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
进入90年代以后, 国家虽然做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决定, 但基本上还是对以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巩固和完善, 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还不明显,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没有解决, 表现为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了政府的附庸,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不明确,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和虚置, 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明确。
因此, 要有效地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的经济和财务问题, 有必要强化审计监督, 有助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履行国家的会计法规和制度。逐渐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强化审计监督, 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有助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健全资产帐目, 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 化解债务危机, 以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强化审计监督, 及时发现影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助于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益, 促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强化审计监督, 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化解干群矛盾, 有助于打击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 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强化审计监督, 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助于推动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 从根本上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现有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产物, 1983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审计制度, 经过10年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了较大的增长。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现有模式包括乡镇经管站 (或其内设审计部门)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
现有的审计模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没有解决, 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 独立性差, 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难以推动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形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还处于初级阶段, 审计方法和手段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在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还很欠缺, 还普遍缺乏必要的制度与规范, 会计资料不全, 会计信息失真;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没有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广大农民群众却无权看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结果处理与运用不尽人意, 乡镇政府会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 还不能有效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
三、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的创新
审计是一种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监督工作, 审计是一种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监督工作, 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来进行, 并适应现阶段的农村政治和经济环境。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组织模式的创新。应当采取政府主导为主村民参与为辅的形式, 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审计机构和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相结合的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体制与组织模式时应当考虑现成的层次较高的法律做依据, 能够使审计保持较强的独立性, 保障审计人员有专业胜任能力, 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建立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导的兼顾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县级政府将是实施新的审计模式的主体, 新设立乡镇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授权的审计范围和任务进行编制, 计所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 审计所的负责人由县审计机关任免, 审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由县审计机关负责考核;在县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运行, 具有较高的审计权威性和法律依据, 兼顾乡镇政府和广大村民对审计的需求, 保证国家涉农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 充分考虑乡镇政府和村民的关注和要求, 能够真正实现依法审计, 从而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利益。
新型审计组织模式的实施条件一是可以将《审计法》作为新模式的法律依据, 能够保障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能够保证新模式的顺利推行, 促使有关部门在探索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的方式, 可以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的支持和拥护。并且领导重视是做好乡镇审计工作的前提;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 是完成乡镇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重要手段;加强机关制度和廉政建设, 是做好乡镇审计工作的先决条件。
新成立的乡镇审计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的推动下, 必须要学习和采用新的审计形式, 开拓新的审计领域。要完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并使之制度化;要开展经常性的经济效益审计, 开展合同审计。有助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利益, 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提高农村生活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制度和规范将会更加完善,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果处理和运用将得到重视, 有助于体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是审计机构和人员能否取得村民信任的关键, 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时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将得到广泛的运用, 对改进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春平、张立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企业化改造》, 《农业经济问题》, 2002, 2,
[2]刘水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双重委托一代理关系及其效率分析》,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2000, 3。
篇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长期缺失导致的。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已经与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核心问题是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入手,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任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的区分,阐述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并提出如何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来源于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由“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演变而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独立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全国人大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进行了司法解释: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委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等,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某些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全国人大关于“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的法律释义中特别强调:它(自我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也就是说,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里特别强调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并没有完全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的权力。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区分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做出决议。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是一种代行职能,也从另一侧面说明,村民委员会没有真正的经济职能,其所谓的“经济职能”,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缺失的情况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种管理职能,而不是直接经营的职能。严格来讲,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它的经营管理职能是间接的,是为村民自治服务的。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了说明: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吉林省农委统计数据,我省9367个村级集体组织中仅212个村建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占行政村总数的2.3%,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17。全省97.7%的村由村委会代行经济职能。
4.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成发展必然
2007年,农业部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和运行机制,最终目的就是建立健全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广东、浙江、北京等多个省份及相当数量的市、县等已普遍推行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能分开,并建立健了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201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基层农经部门拓展农业保险职能与加强能力建设》三项研究,其中两项便是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来开展的。农业部《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动尚未启动改革的省(区、市)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标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近年来,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的部分制度文件也相继出台,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农经发〔2009〕1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等。同时,农业部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方面做了不懈努力。据从网上了解到的情况,“十二五”期间,在农村集体经济方面有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立法研究,制定、出台《农业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升格为《国务院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二是界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明晰权属奠定基础。三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机制创新激发活力。四是完善集体资产制度建设,为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五是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出台,为持续发展创造环境。六是强化农经监管服务机构,为指导调控提供支撑。从当前全国情况看,虽然浙江、湖北一些省份起步较早,但目前已经处于一个推广经验的初级阶段,很多地区的做法已经不是自发行为,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5.如何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篇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
(草
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
围、折股量化方式方法等事项,提交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镇级备案。
2.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总值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按份享有。最终的股权设置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3.股权界定。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和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反复协商,最终成形的股权分配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经公示后方可实施,并报镇级备案。
(四)建章立制、成立机构。(2016年9月30日前)
实行改革的试点村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一是村“两委”提名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二是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提名的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并公示。三是召开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四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选举结果报镇(街)备案。并登记注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
(五)明晰产权、依法颁证(2016年10月31日前)。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根
据已经确定的股权分配方案,依法向股东颁发由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并报工商部门备案,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
(六)资产运营、收益分配(长期)。改制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报镇级审批同意后,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七)自查总结、检查验收(2016年11月)。镇(街道)认真总结试点村改革经验,开展自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级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镇(街道)要成立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具体落实改革工作。试点村要成立由挂村领导任组长,包村干部、第一书记、村主任助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改
编制说明
尊敬的XXX:
根据十二届县委第132次常委会议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和《中y7共XXXXX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委办字„2016‟85号)文件精神。县委组织部负责“改革”的任务是“探索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专班已完成《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的编制,现将《方案(草案)》编制说明汇报如下:
一、关于《方案(草案)》编制的目的
主要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水利改革、林权改革等改革的基础上,以推进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化产权运行体制。
二、关于编制《方案(草案)》的过程
专班收到《XXX县2016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贵委办字﹝2016﹞85号)的通知后,积极与县委政研室对接改革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及镇街意见,拟定10个村作为试点开展改革工作。专班立即认真撰写《方案(草案)》,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6月20日,组织召开由部内部分班子成员、换届办和集体经济专班全体人员对《方案(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综合讨论意见修订形成第一稿;6月21日,组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农工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市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方案(草案)》征求意见会,综合征求意见后修订形成第二稿;6月22日,将修改的第二稿《方案(草案)》转发各镇(街道)征求意见和建议,综合各镇(街道)意见和建议,再一次修订形成送审稿。
篇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表
2009-5-15 15:20:14
来源:本站原创
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以机制创新为内容,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已成为上海市郊农村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之一。
为顺应城市化进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闵行区从20世纪末、21世纪初即开始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经过实践,逐步形成了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核心的改革思路。同时,由于政策滞后、村情不同,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难点和瓶颈,进展相对缓慢。本文尝试从闵行区实际出发,提出可具操作的对策建议,以系统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瓶颈问题。
一、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思路、做法及成效
作为城市化进程较快的闵行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大规模地进行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就进行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1993年、1994年虹桥镇的虹五村、先锋村和原华漕镇虹光村就实行了村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2000年,闵行区正式开始着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点工作。2002年底,区委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探索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让农民的收入能够随着改革和城市化进程“水涨船高”。2003年,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闵委发[2003]23号文),进一步指导规范全区的村经改制工作。2005年,闵行区进一步明确了全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范围,出台了《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实施规则》。截至2006年9月底,全区累计完成改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达13个,另有5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在实施改制。
(一)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重点,以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为基础,积极探索新时期村级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全面提升闵行区城市现代化总体水平。
2、基本原则
一是村民自愿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是产权明晰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能够明晰产权的在改制中都应明晰产权。
三是按劳分配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按村民“农龄”量化。
四是促进发展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形成的生产力不能因为改制而遭到破坏,生产经营性资产不能因为改制而退出生产经营领域。
五是村企分开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与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企分开、账户分开。
3、主要政策
闵行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主要分撤村改制和不撤村改制两种类型。其共同点是:可以量化的村集体资产,整体以股权形式量化给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不同点是:对不可量化的村集体资产,撤村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理,不撤村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用的土地不量化,但必须对土地归属界定清晰,并由享有使用权的主体建立专账,有偿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遇征地而获得的相关补偿费,归全体村民所有,待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时按改制时的总农龄追加量化。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必须经过评估,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推荐两个以上评估机构,然后由改制村的村民代表大会选定。资产评估报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建议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予以产权界定。经界定,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资产按“农龄”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农龄”参照市、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个别对象要求现金分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兑现。
股权设置一般为资产量化股和现金岗位股两种。有的增设人口股,还有的增设集体股。资产量化股,是将量化给村民的资产留在改制后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可以转让、继承、赠与;现金岗位股,即为增强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所设的股份,以现金出资购买,在岗享受,离岗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为了既调动经营管理层积极性,又保护广大村民股东的利益,对所设立的现金岗位股要求控制在总股本的20%左右。
(二)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基本做法
1、健全组织机构。区、镇都成立村经改革领导小组。各镇的村经改革领导小组大多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镇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分管镇长以及镇经发办主任为主要成员。各镇村经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镇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为顺利推进各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2、制定相关政策。2003年,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闵行区制订了闵委发23号文《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政府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2005年,下发了闵体改2号文《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实施规则(试行)》。这些政策的出台,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开展。
3、规范改制程序。区村改办注重及时总结,在实践中规范改制程序。先后制定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汇编了《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资料》,不仅从程序上进行了规范,而且从操作上提供了方便。同时,区有关部门会同各镇职能部门始终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把好资产评估、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三个主要关口。
(三)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初步成效
总体上看,全区村经改革工作进展比较平稳,改革促发展、改革保稳定的效应逐渐凸现,农民群众正从改革中得到实惠。
1、集体经济在改革中得到了发展。通过改革,一方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作机制,为村级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另一方面,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产产权得以明晰,可以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以莘庄镇南马村为例,2005年,改制后的南马实业公司完成产值42239万元。比上年34588万元增长22.1%;实现利润2441万元,比上年1703万元增长43.3%;实现税收收入1013万元,比上年554万元增长82.9%。再如梅陇镇华二村改制后净资产增长30%以上,预计五年内净资产可以翻一番。
2、农民群众在改革中得到了实惠。通过改革,明确了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了集体资产说起来“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初步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使广大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如虹桥镇的虹五村、七宝镇的九星村等改制后,其集体经济组织的股金年红利率一直保持在10%以上,九星村2005年户均分红在5000元左右。
3、管理体制在改革中得到了优化。通过改革,初步理顺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前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重大决策都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变了原来由少数村干部掌控和随意支配集体资产、监督缺位的状况。例如莘庄镇明星村,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注重节约增效,各项费用大幅下降,仅一项工程决算就节省支出500多万元。
二、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遇到的问题与难点
从闵行区推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实践来看,由于这项改革是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和难点。
(一)共识缺乏
有的干部没有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只是片面地认为改与不改对集体经济发展没有什么影响,仍习惯于用现行方式管理集体资产,缺乏主动改革的愿望。有的认为,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将失去对村集体经济的支配权,上级布置的工作也将无法正常开展。还有的干部担心改制后村民成了股东,只能共享利益而不能共担风险,而有些群众也把这项改革误解为“分财产”,不利于今后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支撑不力
上海市农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意见》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工作进行了规定,闵行区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指导规范此项改革工作,但是,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上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以在实践中能协调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三)压力较大
改制的程序细致、工作量大。清产核资、确定成员、核算农龄、处置原始入社股金等,周期较长,耗费颇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和资本验证,所需费用较高。因此,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或不愿支付这笔高额费用,对改制存在畏难心理。又如在改制过程中,对集体资产进行界定和评估时,可能会遇到村、队集体资产原始资料不齐全,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账目、村干部个人作风提出怀疑等历史遗留问题。这都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扶持不够
尚缺乏对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扶持的政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承担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职能,改制又关系到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稳定大局,亟需政策扶持,但国家、市里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至今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出台,削弱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能力。
三、进一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精神,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流动为突破口,构建“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具体操作上,要正确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
1、把握好政府推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但一定要注意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觉要求。推进过程中,既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又要体现农村的民意要求。
2、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关系。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和社会的二重属性。因此,改制过程中,在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流动、利益分配等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把握好尺度,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的关系。
3、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组织的关系。现阶段,理论上要求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行政组织实行机构分开、人员分开,但实践中往往受干部素质、行政成本等限制,难以真正做到。鉴于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其自身利益本质上也是与村民股东一致的,只要职能分开、财务分开,不一定要机构分开、人员分开。在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上,重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力求领导班子高效、精干、有凝聚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支部的带领下,集中精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4、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与政府转换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改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关系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相互调适。
(二)努力形成改革共识
要通过深入细致地宣传教育,帮助各级干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真正认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重大意义,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改革上来,把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改制工作上来。
(三)切实提供法规支撑
确立各类农村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是我国农村向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改制时,由村委会代表村民作为投资主体参与组建公司的,应注意对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资产量化关系进行公证,明确村民股东的持股额及权利和义务,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阶段,其对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并没改变,应从法规上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减轻税收负担。
(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从实际出发,探索最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形式。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目前以公司化为核心,以确立法人地位为目标,倾向于将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转换为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但对于未撤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村要靠集体经济收入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股权设置上可适当设置集体股,有条件的还可设置人口股。要深化研究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性出发,以股份合作制作为改制取向,符合现实需要,应予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