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氧
安全用氧(精选四篇)
安全用氧 篇1
1 氧的概念
1.1 氧的输送
空气中的氧输送到细胞内的过程包括:肺通气, 肺泡内气体弥散入肺毛细血管血, 氧经血液循环到达全身各组织器官, 释放并为细胞所摄取利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障碍, 都可引起缺氧。
1.2 氧的储备
体内的氧储量很少, 一旦供应停止, 能维持生命的时间不超过5min, 更严重的是这小量储存中还有一部分是不能被利用的, 即当血液氧分压低于1.7kPa, 相当于每100ml血中氧含量6.4ml, 神经元不再有利用氧的功能而意识丧失。氧在静脉中, 其血氧饱和度为75%, 为呼吸空气时重要的氧储备, 仅能供呼吸停止后维持生命4-5min所需要的氧。
1.3 缺氧的原因
(1) 动脉血氧合不全。 (2) 血液携氧能力下降。 (3) 组织细胞处氧释放障碍。 (4) 组织细胞氧耗或组织细胞中毒。
2 缺氧的临床诊断及氧疗
2.1 缺氧的临床诊断
缺氧是一种急症, 威胁患儿生命, 在全面检查明确病因之前即需紧急处理, 可根据缺氧的症状、体征和血气分析进行判断。
2.1.1 呼吸窘迫表现
(1) 呼吸急促:足月新生儿安静时呼吸持续>60次/min, 严重者80-100次/min, 是患儿氧供应不足时最早最有效的增加通气和氧摄入的代偿方式。 (2) 吸气三凹征:在增加呼吸频率仍不足以代偿的供需矛盾时, 膈肌和辅助呼吸肌既加强做功, 增加吸气力度和深度以增加潮气量, 出现吸气时胸骨上、下及肋间凹陷。 (3) 鼻翼扇动、鼻孔扩张:新生儿呼吸气流主要经过鼻道, 呼吸费力时出现鼻孔扩张和鼻翼扇动。 (4) 呼气呻吟:是呼气相后期声门关闭气流冲击的声音。呼气相后期声门关闭是肺泡萎陷性疾病的一种代偿方式, 其作用类似持续气道正压, 有利于增加功能残气量, 防止肺泡进一步萎陷。
2.1.2 呼吸衰竭表现
一旦出现呼吸衰竭, 表示已经明显存在缺氧。临床诊断依据为: (1) 呼吸困难:呼吸频率>60次/min, 伴明显的三凹征和呼气呻吟, 危重病例呼吸反而减慢 (<30次/min) , 节律不整甚至呼吸暂停。 (2) 青紫:除外周围及其他原因的青紫。 (3) 神志改变:精神萎靡, 反应差, 肌张力低下。 (4) 循环改变:肢端凉, 皮肤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延长, 心率<100次/min。
2.1.3 血气分析
是确诊有无低氧血症和缺氧的直接证据。正常新生儿在海平面吸入空气时的血氧分压为 (80-100mmHg) 。小于10.7kPa为低氧血症;小于6.7kPa (50mmHg) 为缺氧, 称Ⅰ型呼吸衰竭, 提示换气功能障碍。如伴动脉二氧化碳分压升高大于6.7kPa, 称Ⅱ型呼吸衰竭, 提示通气功能障碍。轻度低氧血症血氧分压不低于8.0kPa血氧饱和度多在0.90以上, 由于机体代偿作用, 多不存在组织缺氧和明显症状, 各组织器官也将受到缺氧的损害。
如仅血氧分压降低而PH值维持在正常范围 (7.35-7.45) , 提示缺氧较轻或时间不长, 机体尚处于代偿阶段;如血氧分压下降PH下降和碱缺失较重, 表明失代偿性酸中毒和缺氧较重或时间较长。
2.2 氧疗
广义而言, 任何疾病一旦发生缺氧, 即为氧疗的适应症。氧疗作为一种重要的对症治疗, 目的是纠正缺氧, 即为氧疗的适应症。氧疗作为一种重要的对症治疗, 目的是纠正缺氧, 使血氧饱和分压维持在60-80mmHg, 满足机体细胞对氧的需求, 防止缺氧对组织器官的损害, 在原发疾病和呼吸功能恢复之前帮助患儿度过危机。无论对于何种原因引起的缺氧, 氧疗仅仅是一种对症治疗, 必须治疗原发病并重视综合治疗措施, 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2.2.1 氧疗指征
临床上有呼吸窘迫的表现, 在吸入空气时, 动脉氧分压<50 mmHg或经皮氧饱和度<85%者。治疗的目的是维持血氧分压50-80 mmHg, 或经皮饱和度90-95%。
2.2.2 给氧方法
新生儿常用无创性给氧方法, 解决无通气障碍的低氧血症。有以下方法: (1) 鼻导管吸氧法:为最常用的低流量给氧法, 适用于轻度低氧血症患儿, 有单鼻导管、双鼻导管、鼻前给氧法, 有鼻塞给氧法及双鼻外置开孔式导管给氧法, 一般氧流量为0.5-1L/min。 (2) 面罩给氧:简易面罩、带贮氧囊面罩、以面罩盖住病人口鼻, 其吸入氧浓度比导管法为高, 一般氧流量为1-2L/min。 (3) 头罩给氧:可用于不同程度低氧血症的新生儿, 但要求罩内空气、氧气混合流量至少5L以上, 否则会使罩内二氧化碳重新吸入。 (4) 持续气道正压通气给氧。经面罩吸氧不能解决低氧时可采用持续气道正压给氧, CPAP可增加功能残气量, 使萎陷肺泡或渗出的肺泡扩张, 并能通过减少渗出改善水肿, 使气体交换及氧合改善。可解决部分因分泌物堵塞肺泡及肺不张所致的低氧及通气障碍的患儿, CPAP对没有严重二氧化碳滞留的低氧血症患儿有较好的效果。
可用于新生儿肺透明膜病、肺炎、肺不张、肺水肿及肺出血等, 还可用于早产儿特发性呼吸暂停, CPAP可经鼻塞、鼻罩或气管插管进行, 可用简易的水封瓶与加温湿化器连接鼻塞达到一定正压给氧, 亦可与呼吸机相连正压给氧。
2.2.3 指征
(1) 患儿二氧化碳分压<9.33kPa, 在吸入60%氧二氧化碳分压<6.67kPa。 (2) 青紫不能用吸氧法消除。
2.2.4 氧浓度的调试
(1) 连接CPAP装置, 所需的空气与氧气加温湿化, 并对气源进行氧浓度及湿度监测。CPAP系统的氧流量一般为10-12/min, 妥当放置气管插管或鼻塞, 并连接。 (2) 调节压力至0.39-0.59KPa, 15min后测血气。 (3) 逐渐增加压力。直至二氧化碳分压达6.6-10.6kPa CPAP压力通常不超过0.98-1.18kPa, 若CPAP不能使二氧化碳分压>6.6kPa时则需机械通气。 (4) 当二氧化碳分压稳定, 开始降低氧浓度, 按每次0.05递减, 使二氧化碳分压保持在6.6-10.6kPa。 (5) 当吸入氧浓度 (FiO2) <0.4开始降压力 (按每次1cm H2O递减) , 每次改变参数后15-20min测二氧化碳分压, 一般每2h递减1次。 (6) 当压力为0.198-0.2kPa (2-3cmH2O) 时, 病情及二氧化碳分压0.05-0.10。20min后测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根据病情及血气情况, 慢慢调低氧浓度直到吸入空气, 撤除头罩。
3 新生儿氧疗合并症及预防
氧疗是不可缺少的抢救措施, 但是氧属于气体药物, 也有不良反应, 新生儿氧疗可发生许多合并症, 尤其是长时间吸高体积分数 (高浓度氧) 易发生损伤, 早产儿易发生氧损伤, 应引起高度重视。
3.1
氧疗对组织细胞的损伤作用
3.2 氧疗对肺的损伤作用
(1) 急性肺损伤; (2) 慢行肺损伤。
3.3 氧疗致早产儿视网膜病
早产儿视网膜病 (ROP) 原称晶体后纤维增生 (RLF) 。20世纪80年代以后, 随着医疗护理技术的进步及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建立,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存活率大大提高, ROP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 在出生体重<1000g的超低出生体重儿中ROP的发病率高达80%以上, 占儿童视力损害的比例逐年增加。
(1) ROP的发病机制:ROP真正的发病机制尚未阐明, 目前研究认为根本的原因是早产儿视网膜发育未成熟, 在吸氧等外因作用下, 视网膜发生血管增生, 导致ROP, 进一步发展使视网膜产生新生血管及纤维增殖, 临床上造成视网膜变性、脱离、并发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斜视和弱视, 严重者可致盲。 (2)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分期; (3) 氧疗对神经系统的损伤作用。
4 新生儿氧疗的护理
氧疗期间及氧疗后如对其相关知识缺乏了解不仅不能改善氧合, 反可使病情恶化, 有人称氧气为“危险的药物”, 故必须了解其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注意点。
4.1 严格掌握氧疗指征
虽然氧疗是抢救危重新生儿的必要措施, 但也要严格掌握氧疗指征:低氧血症、复苏、中枢性发绀。
仔细观察病情变化, 对临床上无紫绀、无呼吸窘迫、氧分压或TCSO2正常者不必吸氧。对早产儿呼吸暂停主要针对病因治疗, 必要时间断吸氧。
进行氧疗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 如氧浓度测定仪, 血气分析仪或经皮氧饱和度测定仪等, 如不具备氧疗监测条件, 应转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
4.2 氧疗注意事项
4.2.1 早产儿尤其是极低体重儿用氧
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管不成熟的特点、早产儿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危害性。
4.2.2
凡是经过氧疗, 符合眼科筛查标准的早产儿, 应在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34周进行眼科ROP筛查, 以早期发现, 早期治疗。
4.2.3 监测措施
(1) 监测前的注意事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对早产儿 (尤其是低体重儿) 用氧时, 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管不成熟的特点, 早产儿用氧的必要和可能性的危害性, 并让家属签字。 (2) 严格掌握用氧指征将监护仪报警设置在85%-90%之间, SPO2<85%, 即给予氧疗。吸氧时, SPO2荞90%, 立即停氧。早产儿入院后未吸氧前即刻监测SPO2一次, 用氧后动态监测SPO2必要时间断氧疗。 (3)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如果在孩子出生4周至6周时发现, 是治疗此病的最佳时机, 治疗后, 孩子的眼睛与常人无异。但可供治疗只有两周时间, 所以又称为“时间窗”。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段, 只有10%的治疗可能, “时间窗”一但关上, 孩子就坠入永远的黑暗。
4.2.4 筛查标准
适应症: (1) 最常用于肺泡功能残余气量减少和肺顺应件降低的肺部疾病。如肺透明膜病、吸入性肺炎、肺水肿、湿肺等。 (2) 早产儿呼吸暂停。 (3) 长期应用机械通气, 在撤离呼吸机前需要持续呼吸道正压呼吸 (CPAP) 过度。 (4) CPAP适用用于有自主呼吸的患儿, 对呼吸表浅而无有效呼吸体重<1000g的早产儿不宜应用。
4.3 机械通气
4.3.1 目的
呼吸机是运用机械装置产生通气, 用以代替、控制或改变自主呼吸运动, 达到足够的通气量, 改善换气功能, 以减轻并纠正缺氧, 使动脉血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维持在正常生理状态。
4.3.2 适应症
(1) 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停止或呼吸衰竭。 (2) 早产儿原发性或继发性呼吸暂停。 (3) 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呼吸衰竭。 (4) 新生儿心力衰竭、休克等需要呼吸支持者。 (5) 新生儿外科手术后需要呼吸支持者。
4.3.3 禁忌症
肺大泡、气胸、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炳;肺部病变广泛, 肺功能严重受损;全身衰竭等。
4.3.4 准备
(1) 患儿取舒适卧位, 躁动时应加约束。 (2) 备人工呼吸机、简易呼吸器 (新生儿复苏气囊) 、血压表、氧气、吸引器、心电监护仪及常用急救药品等。
4.3.5 操作
(1) 呼吸机使用前, 应将各部件安装好, 不得漏气, 开启电源, 检查各装置和运行是否正常。 (2) 湿化器内加入无菌蒸馏水至水线 (或容器的1/2处) , 并把加温装置调到35-38℃。 (3) 开启空气压缩机, 检查空气压力表, 观察供气源压力是否充足, 呼吸机与空气、氧气源连接。 (4) 呼吸机与患儿可通过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途径连接。 (5) 呼吸机参数初调值根据患儿成熟的程度、出生体重、病变性质和病情调节。潮气量一般按10-15ml/kg计算。吸入氧浓度主要根据临床监测SaO2及血气分析结果调节。
4.3.6 机械通气监护
(1) 机械呼吸运动检测:检查与患儿呼吸是否同步, 详细记录各项参数, 定时进行血气监测, 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参数; (2) 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吸痰, 并于吸痰前先向气管滴入1-2ml盐水, 吸痰后滴抗生素。每次吸痰不宜超过15s, 注意无菌操作。定时翻身, 拍背, 利于分泌物排出; (3) 湿化呼吸道:防止痰液结痂和堵塞, 使用过程中注意湿化器的存水量, 避免吹干。要及时补充水量, 24h更换一次; (4) 严密观察病情:注意神志、呼吸、心率、血压、体温及尿量的变化。并作好记录。如使用呼吸机后, 患儿表现安静, 呼吸平稳, 缺氧表现减轻或消失, 血压稳定, 昏迷者意识清醒, 证明通气适宜。反之, 则有通气不足, 管道漏气或痰堵, 应寻找原因及时处理; (5) 观察并发症:吸入压力过高会导致肺泡破裂或气胸;通气过度会导致呼吸性碱中毒、抽筋、痉挛等;此外还可出现肺不张、氧中毒、呼吸道感染等, 应密切观察, 正常进行肺部的听诊, 有异常及时通知医师; (6) 防止继发感染:a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定时通风, 病室每日消毒一次。b吸痰时严格无菌操作, 以防交叉感染。c加强皮肤、眼睛, 口腔及气管切开的护理, 以防感染。d呼吸机的管道、活瓣、接头及雾化罐的水, 均每日更换; (7) 呼吸机终末消毒:所有管道、接头活瓣、雾化罐等用高消毒剂灭菌。
参考文献
[1]金汉珍.实用新生儿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 8:30-32.
工业氧与医用氧 篇2
工业氧,字面解释就是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的氧气,质量要求较低,一般要求纯度在99%以上即为合格。该行业执行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检测的指标只有氧含量和水分含量两项。所谓国家推荐性标准是相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言的,强制性标准是国家以行政命令或法律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乃至是个人必须执行的;而推荐性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可以不去执行,是国家对企业的最低要求一一这就为工业氧“流窜”至本属领域之外埋下了伏笔。
医用氧是供临床医疗使用的氧气,俗称干燥氧,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如呼吸肌麻痹、溺水、一氧化碳引起的休克等症。医用氧纯度高、无色、无味、有害杂质少,是一种特殊的流通商品。198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就颁布了医用氧气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医用氧不仅仅是商品,还是药品。2005版《中国药典》中规定了医用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由低温法(也叫深冷法)分离空气而制取的气态和液态氧为对象确定检测项目,包括氧含量、水分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含量、气态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含量、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气味等项,氧含量不小于99.5%,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杂质进行过滤。
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到底对人体有多大的危害,经过查找相关研究文献报道,没有临床病例的总结,也没有实验动物研究。相关报道只是泛泛地讲到,工业氧压缩充装过程常常会有水分和其他杂质混合形成的呈酸性或碱性的润滑水混入并且残留在钢瓶中,随着时间的流失可能导致钢瓶内壁锈蚀,产生额外气体杂质。氧压机内的活塞密封材料在机器运行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些有害气体杂质和粉末机械杂质。这样工业氧中就会存在对人体极为有害的杂质,一旦吸入过量,会引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的病症,严重时会造成患者死亡。但这些危害后果都不是建立在工业氧研究基础上,而是根据别的研究结果进行了移花接木,当然,本文并不否定这些危害存在的潜在可能性,只是现实中缺乏科学的、定量的实验或临床数据来佐证这些观点。
《中国药典》所规定的医用氧氧含量不能低于99.5%,并不意味着不能把氧含量低于99.5%的氧气用于预防和治疗相关疾病。1988年之前,工业氧可是合法的医用氧商品,在全国遍地开花,哪家医院都有它的踪迹,也确实拯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但是并不能因为曾经合法,现在就还是合法的。尤其现在科技的发展,有能力让潜在危害更小的医用氧代替工业氧。因此,不能让工业氧举着过去的标杆,丈量现在的健康标准。
临床实验证明:医用氧的氧含量只要大于90%即可满足预防和治疗,但是为什么国家标准严格要求氧含量不能低于99.5%呢?原因是这种标准是以深冷法分离空气制得的氧气为对象确定的。深冷法分离空气制得的医用氧气,其组成成分除了氧气以外,还有水分、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态酸和碱、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如果氧含量低于99,5%,则那些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含量就会增加,从而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才会有氧含量不能低于99.5%的国家标准。标准的制订只是尽可能减少有害成分,但是不能绝对杜绝有害成分。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知道确定氧气是否能用于医疗保健的关键所在就是氧气里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含量不能超过国家药典的标准值。如果工业氧采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来生产的话,也可以用于医疗——但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两者必需分开生产。不过我们国家的现状却是,很多企业兼顾二者,同时生产。
实际上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用氧时,终端氧含量都是大于99.5%的医用氧,而且往往会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在纯氧里充入一定量的空气稀释,降低氧含量使用,这样才能避免引发氧中毒。科学实验证明:人如果处在半个大气压的纯氧环境中,氧对人体所有细胞都有毒害作用,可导致肺水肿、肺淤血和出血,严重影响呼吸功能,使人体各脏器均受到损害。超越人体所需氧气的极限,氧也会危及生命,轻则致残,重则致死。一句话,如果不正确使用医用氧,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国内绝大部分氧气的制作企业,其产出的氧气都是纯度极高的,只是在充装过程中,由于对水分、杂质、其他气体含量的要求不同,才出现了所谓“医疗用氧”和“工业用氧”。满足《药典》的质量要求,用特殊的充装氧气的装置进行氧气的充装,就是“医用氧”,否则就是“工业氧”。也就是说,医用氧与工业氧在制作上也无本质区别,只是在充装过程中因要求不同、充装设备不同,最后“成品”才有了区别。此外,罐装“医用氧”的钢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要进行清洗、加热、烘干和抽空等工序:操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排除患有传染病等情况。而工业氧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如果医用氧的充装、钢瓶处理过程没有严格要求,也会“沦为”工业氧。
我国疆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许多落后地区面临的不是使用医用氧还是工业氧的问题,而是有没有氧可用的问题。医用氧的价格是工业氧的3~4倍,甚至更高。工业氧生产标准低,成本不高,没有那么多的条条款款要求,使用十分普及,很容易得到,在没有医用氧的情况下如果又不让用工业氧去救治病人,那么医院救死扶伤的责任如何落实?但是在我们有能力让高标准、严要求的医用氧取代低标准、松要求的工业氧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平等尊重生命,让危害最小化更是需要放在首位的。(文章代码:101208)
浅谈医用氧储存及使用安全 篇3
关键词:医用氧气瓶,安全大检查,危险有害因素,氧气危险告知,储存要求,防范措施
医用气体影响国计民生, 医用气体安全更是医用院的重中之重。为排查公司医用氧客户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支持下, 本人近期对所有使用杜瓦瓶及钢瓶汇流排的医用氧客户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通过此次检查, 使我们基本了解医用氧客户现状。检查过程中, 对客户操作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使其了解医用氧及钢瓶杜瓦瓶的危险有害因素。最后, 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交至客户管理层, 使其知道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 重新审视医用氧储存及用气安全!此次检查了14家医院, 共发现问题101项。其中有很多共性问题, 概括如下:
(1) 医用氧气储存间选址不合理
绝大多数医院的医用氧气储存间选址不合理, 不符合应为独立单层建筑并满足与其它建筑保持相应距离的防火要求。已检查的医院里, 有的为临建的铁皮屋, 有的建于两幢建筑之间的巷道, 有的与居民楼毗邻, 有的耐火等级不够 (木材建筑) , 有的设在阳台, 有的设在楼梯底)
(2) 医用氧汇流排设计安装不科学
医用氧汇流排设计安装不科学, 如汇流排缺少止回阀, 安全阀等基本安全装置;管道穿墙部分未加设套管;管道与管码接触处未作绝缘处理;管道未进行脱脂处理;有的设计为单排汇流排, 无备用汇流排;储气间通风不畅等。
(3) 医用氧安全警示标志及管道阀门标识不全
储存间及管道阀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不全。如未标明为医用氧气储存间;无禁止烟火及禁止吸烟警示标志;室内空瓶区、实瓶区、介质流向、阀门开启方向未清晰标识;医用氧安全管理制度、汇流排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措施未上墙。
1.4医用氧储存安全管理缺失
医院对医用氧安全管理重视不足, 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有的医用氧储存间门不上锁;有的私自违规瓶过瓶;有的医用氧储存间内储存有大量可燃杂物, 有的医用氧储存间人员 (甚至病人) 可随便进出。
1 医用氧危害分析
1.1 医用氧性质危害分析
氧气是氧化剂。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 能氧化大多数活性物质。与易燃物 (乙炔、氢气)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火将引起容器破裂/爆炸。因其氧化性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氧气火灾危险性定为乙类。氧气储存仓库属于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 与其它建构筑物等的距离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可悲的是, 很多医院的储存间均不满足这一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医院设计建筑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待医院建成后, 只能从方便医用氧使用的角度考虑医用氧储存间的选址。预先应考虑的设置却变成后面才考虑, 防火距离不足、耐火等级不够、消防条件不够、应急逃生通道未设置等医用氧选址的事故隐患便暴露出来, 这极大的增加了医用氧储存点的安全风险。
1.2 汇流排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1.2.1 汇流排使用超过设计压力但安全附件失效引起管道超压爆炸。
1.2.2 汇流排穿墙部分在使用过程中的振动引起管道与墙的摩擦碰撞, 造成氧气泄漏, 可能导致引起火灾爆炸, 甚至因泄漏而使医用氧流量不足引起紧急呼氧病人的生命危险。
1.2.3 氧气管道禁止油脂, 氧气管道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处理。假如脱脂不充分, 高速流动的氧气在摩擦下可能会引起管道油脂富集处燃烧爆炸。
1.2.4 单排汇流排设计需定时更换气源, 否则会引起供气中断事故。
在检查的大多数医院中, 像汇流排缺少止回阀, 安全阀等基本安全装置应可能引起管道的超压爆炸。管道穿墙部分未加设套管可能引起管道的泄漏。管道与管码接触处未作绝缘处理;管道未进行脱脂处理可能引起管道的燃烧爆炸。有的设计为单排汇流排, 无备用汇流排可能引起供气中断事故。
1.3 医用氧气瓶危害分析
医用氧气瓶为充装了15MPa压力的压力容器。如果操作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 使得瓶内压力意外释放, 可能会引起医用氧气瓶在储存或使用过程的发生物理爆炸或化学爆炸。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3.1 物理性爆炸
主要是由于医用氧气瓶本身 (含附件) 由于某种缺陷, 不能承受瓶内气体的压力而发生的爆炸事故。
(1) 气瓶内外表面被腐蚀, 瓶壁减薄, 强度下降。医用气瓶储存间接近明火热源, 压力急升引起爆炸。
(2) 气瓶在搬运过程中受到摔打, 撞击, 产生机械损伤。如瓶头阀跌断而引起飞瓶爆炸。
(3) 气瓶材质不符要求, 或制造存在缺陷引起的。
(4) 气瓶超过使用期限, 其残余变形率已超过10%, 已属于报废气瓶.
(5) 私自违规瓶过瓶, 流速过快引起气瓶爆炸。
1.3.2 化学性爆炸
主要是由于气瓶内不相容的介质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瓶内气温气压瞬间剧烈升高而导致的爆炸事故
(1) 瓶内渗入或沾有油脂, 与压缩氧接触后急剧氧化燃烧, 放出大量热, 并使温度上升很高, 瓶内压力升高.当超过钢瓶应力极限时, 便发生爆炸。
(2) 将充其他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瓶子误用来充氧。
(3) 氧气瓶中混入可燃气体.如氧气瓶压力过低, 乙炔气窜入氧气瓶。
(4) 氧气瓶阀的垫片等零件采用了含有油脂或有机易燃材料, 在开关阀门时产生摩擦或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由于医院对医用氧安全管理的缺失可能会引起气瓶的物理爆炸或化学爆炸。
2.4 低温伤害
低温绝热气瓶内的氧气为液化的氧气, 温度约在-176℃左右。不当的使用可能会引起冻伤。
3 建议改进措施
3.1 医院重视
医院应高度重视医用氧储存及使用安全问题。医用氧安全源于源头设计, 首要的任务是要重新合理选择医用氧存放地址。充分考虑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次, 针对汇流排存在的问题, 需要在穿墙处增加套管、汇流排双排备用设计、管码处增加绝缘胶防静电、法兰用铜线进行防静电跨接等。同时, 因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医院对氧气的安全管理应参照气体行业对氧气的安全管理要求, 对储存间增加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增加消防安全设施、对管道流向、空实瓶摆放处增加相应标识、禁止非医用氧专人进入储存间的行为、将向内推门改为向外推等。切切实实提高医用氧安全管理水平,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供应商关注
医用氧供应商应向医院提供专业的安全服务。必要时, 对医院医用氧相关环节从业人员如医院安全管理人员、医院物资接收人、医用氧采购人员、医院汇流排操作人员、医用氧储气点消防人员或安保人员等进行针对性的专项安全培训, 告知客户医用氧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 使其深刻认知医用氧储存及使用安全知识, 提高医用氧安全风险意识。同时, 对医用氧场所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排查隐患, 提供专业中肯的安全检查报告, 并跟踪事故隐患的整改,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3 行业监管
气体行业协会发挥其行业监管作用, 通过组织会议或新闻媒体, 印刷资料等方式, 大力宣传医用氧储存使用安全的重要性。全员参与、全民提高, 共创良好的医用氧安全使用氛围。
4 结语
安全用氧 篇4
医院书记以权谋私: 今年4月,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 (郴州市儿童医院) 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被曝光。经调查,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 在氧气采购和使用环节均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问题。
调查显示, 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向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购买氧气共计49067瓶, 其中由该公司自行罐装的氧气30832瓶, 并将违规购置的“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医疗。
卫生部称, 这一事件, 显示出该院党总支书记利用职务便利, 使无证生产医用氧的公司长期为该院提供氧气。工作严重失职, 以权谋私, 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
5名医院责任人受处分: 目前, 郴州市相关部门, 给予该院党总支书记开除党籍, 行政降两级处分;给予该院综合办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并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该院主管副院长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北院院长、药剂科原主任党内警告, 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等人党内警告处分。另外, 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近期开展“医用氧”检查:
卫生部表示, 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机构“医用氧”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活动, 并将其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要内容之一。